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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7|来源:市农委农安处|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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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农办通[2017]208号
 
各区(市、县)农业(水)局、修文县猕猴桃产业发展局、白云区蔬菜技术服务中心及委属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步向好。但是,不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和省、市人民政府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

  严禁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辖所有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严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等。

  二、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指导

  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时间、品种和数量等,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的监测力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确保基地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我市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完善产地准出管理机制,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落实各项档案记录制度,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五、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和农药兽药减量行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土壤等污染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加强粮食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推广病虫害防控、动物疫病防治专业化服务,扩大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面。

  六、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在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禁用兽药,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未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严格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市场。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检测执法力量,加快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要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